在正常情况下,孕期可在孕早期、中期、晚期三个阶段进行定期检查肝肾功能,但是对于有乙肝病毒携带、慢性肾炎等基础疾病的女性,还需更频繁地监测肝肾功能。
另外如果在孕期出现了某些异常现象时,也应随时监测肝肾功能的情况。这都是由于女性在怀孕过程中,体内的肝脏和肾脏都会引起相应的生理性代偿作用。如果这种代偿转变成失代偿之后,可能就会诱发出某些异常表现,例如全身的瘙痒、巩膜黄染、恶心、呕吐等,需要进行肝肾功能检查后,给予对因处理。
另外,还有某些严重的基础疾病也可能诱发出损伤肝肾功能,例如妊娠期高血压、妊娠期糖尿病等,需要在孕期通过这些检查,来动态监测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发展变化,以做到及时地对症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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